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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应该怎么算?

来源:黄冈求职网 时间:2021-08-04 作者:黄冈求职网 浏览量:

这个问题看似很简单,合法生育顺产的女职工会有128天的假期,细分来看看,包括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和生育假30天。比如某女职工的预产期是6月30日,她在6月15日请假在家休息,想着正好休完15天产前休息时间,孩子出生后可以休息83天。

问题是有的女职工预产期到了,但是她的孩子就是不肯出来。拖来拖去,拖了一个星期才出生。这时她的产后休息时间就只有76天了。这时有的女职工就觉得没有充分享受产后休息的83天时间,应该再延长7天的产假。但是单位认为,按照国家规定,98天产假已经都享受完了,符合享受30天生育假条件的,可以接着享受生育假;不符合享受30天生育假条件的,就应该来上班。

那么,“三期”女职工请产前假、哺乳假的工资基数与病假工资相同吗?有的女职工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工资可以兼得吗?看来女职工“三期”的疑难问题可真不少!

“产前休息”超过15日算产假还是病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的产前休息和产后休息时间。女职工应当在预计分娩之前15日申请产前假。女职工未申请休产前休息时间或产前休息时间实际未休足的,未休足的产前休息时间可增加为产后休息时间;产前实际休假超过15日的,原则上按病假处理,双方约定产前超休假从产后扣除的除外。

前面例子中的女职工产前实际休息时间超过15日的时间,并非应当延长产假,但产后83天休息时间还是有保证的,即她产前超过的那7天,单位可以按照病假处理,而不是按照产假处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但比普通病假方便的是,这几天的病假,她无需去医院开具病假证明。

产前假、哺乳假与病假工资基数相同吗?

工资=基数×系数。上海“三期”女职工请产前假、哺乳假的计算系数不低于0.8。根据规定,在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上海职工病假的计算系数则是0.4-1。根据规定,在计算病假工资系数时,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工资兼得吗?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此外,在此基础上,各地还规定了生育假等。产假、生育假期间女职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一般用人单位不再另外支付工资。

但是如果休产假女职工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可以兼得?

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

(1)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2)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根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劳动者享受提供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综上所述,即便是广州规定两者不可以兼得的,也是指不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而是职工主动上班的,两者不可以兼得;但如果是单位要求职工提前上班的,那么两者还是可以兼得的。毕竟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应得待遇,而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是女职工放弃休假的额外劳动报酬。未经女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提前安排女职工上班;因特殊情况安排女职工提前上班的,对于女职工的额外劳动付出,用人单位理应另行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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