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遇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歪职介,应及时向相关的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反映,劳动部门可以根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所收职介费可退还给本人。
二,如遇职介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广告),信息中所列的待遇、报酬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求职者应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劳动部门可根据有关管理条例规定处罚职介,对职介所收的相关费用应予退还,求职者的损失,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用人单位以收取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担保金作为录用条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求职者可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要求退还所交费用。
四,用人单位以招聘推销员为名,订立推销员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致使推销员不能获取报酬的,其行为系以欺诈手段建立的劳动关系,同样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其行为触犯刑律,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于因职介机构责任造成求职者求职不能或职介收取一定职介费用后搬迁消失的情况,如是正规职介,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是歪职介,则可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查实,如其行为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触犯刑律的,可移交相关劳动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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