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7月以来,全国多地进入“烧烤模式”,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40℃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就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出台措施,重申高温津贴应发放到位。
一些行业和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仍不到位,有劳动者反映“听说过、没拿过”。此外,今年以来,上海、福建、天津等省市陆续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但有的地方标准多年未变。
听说过、没拿过,用人单位“花式克扣”:
最有资格拿高温津贴的人,建筑工人最具代表性,现实中却拿不到。有人不了解相关政策,在网上、新闻上看到过高温津贴,但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能享受、每个月该领多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各地人社部门连续多年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但仍有少数行业和单位落实不到位,一些劳动者反映没拿过高温津贴。
徐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主任科员:”在检查中发现,民企对高温津贴落实相对不够,此外,建筑、物业等临时岗位较多的行业也是高温津贴少发、漏发的“重灾区“。除了日常检查发现和受理员工举报,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的约束力也有限。
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高温津贴的发放,手段花样繁多:有的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或者把本该平时发放的奖金,一部分计为高温津贴;有的通过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替代高温津贴,用西瓜、绿豆汤打发了事。有工人算了这样一笔账:“西瓜2元一斤,绿豆汤3元一碗,一个月下来也只有几十元的成本,比发两三百元的高温津贴省多了。
高温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非可发可不发的“福利”,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同于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给高温下劳动者提供足够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是应尽义务,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有的地方十余年未变: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年印发以来,至少24个省区市调整过高温津贴标准。今年以来,上海、福建、天津等省市又陆续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但有的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原地踏步”多年,有的超过10年未变。
河南省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8年沿用至今;广东省自2007年以来,高温津贴的最高金额始终为每月150元;湖南省2005年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最低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不低于6.9元,这一标准已有14年未予调整。
为劳动者撑起高温下的法律“保护伞”:
除了发放条件尚存争议,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较为复杂,也给了一些企业空子可钻。长期以来,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政策不一。在计算方式上,有的按月计算,有的按天甚至按小时计算;在工作岗位上,有的区分了室外作业、室内高温作业、室内非高温作业等。
专家指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夏季高温津贴应做到逐年调整,同时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
针对克扣高温津贴企业违规成本低的问题,应引入信用评价、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推动高温津贴发放到位。
(摘自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1)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4)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5)工会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时,要提出整改意见,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整改意见,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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