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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业时遭受歧视应当如何维权?

来源:黄冈求职网 时间:2021-12-20 作者:黄冈求职网 浏览量: 46

就业性别歧视话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用人单位招聘“假公平、真偏见”,妇女一直处于就业弱势方,如果您在求职或就业时遇到以下现象,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各单位再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妇女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5、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6、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合适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7、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强迫提前退休或者变相提前退休。

而且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妇女享有和男性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且国家保障公民的人权,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中:

  • 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所以前述的“性别歧视”、“晚婚歧视”等问题,都是违法我国宪法规定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违反宪法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所以公民并不可以直接以宪法为依据进行诉讼。女性的权利是否就成立“无根之后树”呢?当然还是有解决办法的。

  •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但是,建议各位读者朋友,在就业时如果您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就比如:晚婚歧视、晚育歧视等问题时,大家先不要一时激愤,拍桌而起大喊:你们公司违法了。这样对您是没什么好处了,因为这样这个公司肯定不会录用您。否管怎样,建议大家先入职(如果职位确实足够有吸引力),然后就还是爱干嘛干嘛,向结婚结婚、想生子生子,如果用人单位告诉你你违反了劳动合同要解约你,这是大家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主张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违约金与就业补偿金。

一个不尊重女性的企业,是不值得各位女性朋友的留恋的,它也应当“获得”整个社会的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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