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各职位具体情况,制定一定的绩效考核指标,并以此作为员工考核的标准,并对考核结果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辞退。
末位淘汰制能够最大限度的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最大化,显然是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那么,这种仅以考核排名作为辞退标准的制度是否合理?又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呢?跟着小编了解一下。
01、案例:
佛山的一家服装工厂最近就上演了一出“由裁员引发的集体罢工”大戏。
在佛山的这家服装厂工作了5年的小赵,最近变成了加班大户!为了赶出可观的工作量,他天天加班加到凌晨两三点,第二天八点就要继续开工,这才25岁,就累得连白头发都长出来了。
为什么要这么拼?小赵苦笑道:“工厂要裁员,搞了一个考核工作量的排名,排名靠后的最后都要被裁员,我在这里5年了,干着挺好的,不想突然就失业。”
为了拼工作量,和小赵一样加班加点的人很多,但没多久,大家就发现——所谓的末位淘汰制,工厂一方面得益于翻倍的工作量,一方面又能按计划裁员,而员工自己呢?一方面成了“疲劳驾驶”的人肉机器,一方面还要面临被裁员的危机了,实在得不偿失。
大家越想越不公平,很快就演变成了集体罢工的场面。近年来,“末位淘汰制”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裁员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是否合法?
02、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争议焦点是以“末位淘汰”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末位淘汰广泛运用于竞争性较强的销售类企业,充分发挥了优者胜劣者汰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和潜在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效能,是先进的管理手段和制度创新,应当合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排名,就有人处于末位,用人单位直接或者单凭“末位淘汰“为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缺乏科学实证,折损人格尊严,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该观点。
(一)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应是违法
按照法律角度,我国法律并未允许用人单位可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此单方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末位”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前者是绩效管理的考核排名,即使所有人都胜任工作,也有人会排名垫底;而后者则是指不具备完成岗位任务的基本能力,即使所有人都无法胜任工作,也会有人排名首位,故两者不能直接画等号。
2016年11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与上述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
(二)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合法解除合同的条件
事实上,末位淘汰机制本身并不违法,也不意味用人单位对考核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就无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形式。
简而言之,针对劳动者工作能力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之规定。因此,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遵循上述规定。
一种情况是,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明确告知劳动者,实行末位淘汰考核机制,并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判断标准。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经考核后排名末位,那么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这一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必须充分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才能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利用“末位淘汰制”进行裁员是企业单方面的一种管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据。
03、那么,如果遭遇“末位淘汰制”被裁员了,是否能索要赔偿呢?
可以哦!缺乏法律依据的裁员属于无故裁员,赔偿金额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不足6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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