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在职场中的这种弱势地位其实由来已久,在面试时HR会问到何时结婚?何时生孩子这样的问题,怀孕在职场女性的工作中占据着一个重要的部分,一方面这是本应该具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企业也不想招聘进来一个上来就带薪休假的人,所以面对这样的问题,维权和守法成为两方面需要了解的知识。
很多人不明白什么是“三期”,也不知道自己在“三期”权利和义务。今天我就简单给大家总结下和“三期”相关的法律小知识。
“三期”指的是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一、关于“三期”女职工保护的相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三期”公司解除劳动的法律后果
(1)法院在审理因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2)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的工资待遇。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的解除合同时间可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
(3)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产假工资享受标准?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怀孕女职工,这些假可以请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保胎假:医生证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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