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社会提倡的开始,相信很多人都明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办理社会保险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存在于劳动合同当中的条款,但在实际当中,很多劳动者觉得每个月都要从自己的工资当中扣除一笔社保费用是不希望的。
对于这样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要么辞退,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留下来,也是口头承诺,不缴纳,或者在劳动合同之外,再拟定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当然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本身就没什么法律效应。这样给大家说一个案例,为了更加方便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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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3月洪某进入深圳某技术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洪某在面试的过程中强烈的希望公司不用替其缴纳社保,所以在洪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签了公司出示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
从洪某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上面可以清晰看到,洪某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并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2018年3月份,洪某在于公司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时候,洪某因为与部门领导发生纠纷,不愿意继续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却又想要拿到经济补偿金。
于是在朋友的怂恿下,洪某以公司未依法替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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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2018年4月,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替其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仲裁委在审理完单位出具带有洪某签字确认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后,没有支持洪某的诉求,洪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话,那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并无过错。
然而从公司出具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上来看,本案属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情形,且公司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所以过错并不在用人单位这一方。
最终法院,洪某在事先承诺放弃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时后再反悔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做法有违诚信实用的原则。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洪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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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案例中《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从法律层面去讲,是无效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尽管是无效,为什么又成了这场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呢?这是因为法院从中提取出,是劳动者违约在先,自愿放弃,追究过错,并不是用人单位。
若是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社保,应当向当地的税务局投诉,因为从今年开始,社保已经由税务局代收,如果一个月后,用人单位仍然没有补缴社保,劳动者可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才是正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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